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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82-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包括面漆和底漆)和水性墙面腻子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和水性墙面腻子。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C的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注1: 墙面涂料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2: 墙面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要求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水分含量的测试 本标准中的水分含量采用气相色谱法或卡尔·费休法测试。气相色谱法为仲裁方法。 卡尔·费休法 仪器设备 卡尔·费休水分滴定仪。 天平: 精度0.1mg ,1mg。 微量注射器: 10μL。 滴瓶: 30mL。 磁力搅拌器。 烧杯: 100mL。 培养血。 试剂 蒸馏水: 符合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要求。 卡尔·费休试剂: 选用合适的试剂(对于不含醛酮化合物的试样,试剂主要成分为碘、二氧化硫、甲醇、有机碱。对于含有醛酮化合物的试样,应使用醛酮专用试剂,试剂主要成分为碘、咪唑、二氧化硫、2-甲氧基乙醇、2-氯乙醇和三氯甲烷)。 实验步骤 卡尔·费休滴定剂浓度的标定 在滴定仪的滴定杯中加入新鲜卡尔·费休溶剂至液面覆盖电极端头,以卡尔·费休滴定剂滴定至终点(漂移值<10μg/min)。用微量注射器将10μL蒸馏水注入滴定杯中,采用减量法称得水的质量(精确至0.1mg),并将该质量输入到滴定仪中,用卡尔·费休滴定剂滴定至终点,记录仪器显示的标定结果。 进行重复标定,直至相邻两次的标定值相差小于0.01mg/mL,求出两次标定的平均值,将标定结果输入到滴定仪中。 当检测环境的相对湿度小于70%时,应每周标定一次;相对湿度大于70%时,应每周标定两次;必要时,随时标定。 样品处理 若待测样品黏度较大,在卡尔·费休溶剂中不能很好分散,则需要将样品进行适量稀释。在烧杯中称取经搅拌均匀后的样品20g(精确至1mg),然后向烧杯内加人约20%的蒸馏水,准确记录称样量及加水量。将烧杯盖上培养皿,在磁力搅拌器上搅拌10min~15min。然后将稀释样品倒入滴瓶中备用。 注: 对于在卡尔·费休溶剂中能很好分散的样品,可直接测试样品中的水分含量。对于加水20%后,在卡尔·费休溶剂中仍不能很好分散的样品,可逐步增加稀释水量。 水分含量的测定 在滴定仪的滴定杯中加入新鲜卡尔·费休溶剂至液面覆盖电极端头,以卡尔·费休滴定剂滴定至终点。向滴定杯中加入1滴处理后的样品,采用减量法称得加入的样品质量(精确至0.1mg),并将该样品质量输入到滴定仪中。用卡尔·费休滴定剂滴定至终点,记录仪器显示的测试结果。 平行测试两次,测试结果取平均值。两次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小于1.5%。 测试3~6次后应及时更换滴定杯中的卡尔·费休溶剂。 数据处理 样品经稀释处理后测得的水分含量按式(B.4)计算: 式中:Ww 一一 样品中实际水分含量的质量分数,%;W'W 一一 稀释样品测得的水分含量的质量分数平均值,%;ms 一一 稀释时所称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mw 一一 稀释时所加水的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 京都电子KEM 卡尔·费休法水分滴定仪MKV-710Shttp://www.kyoto-kem.net.cn/Product-detail?product_id=223&brd=1&product_category=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