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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623-2010 进出口食盐检验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盐的抽样、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包装标志检验、重量鉴定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供于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同一规格、同一包装标记、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时出境或入境的货物为同一检验批。 份样 sample 在一个检验批货物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取出的样品。 大样 bulk sample 由全部份样组成的样品。 定重包装商品 products prepackages with fixed weight 净重按同一标称值包装,且皮重又基本一致的预包装商品。 杂质 foreign matters 有毒有害杂质 detrimental foreign matters 混入本品的一切非本品的有毒、有害及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包括但不仅限于人畜毛发、金属、玻璃、沙石、塑料、昆虫体、寄生卵及其他污秽物等。 一般杂质 common foreign matters 不属于 "有毒有害杂质" 的其他非本品物质。 抽样 抽样方法 按 GB/T 8618 规定方法操作。 样品制备 将所抽取份样充分混匀后组成大样(质量不少于2kg),用圆锥四分法将其缩分成总量不少于500g的试样两份,分别装入干燥洁净的塑料袋或具塞磨口瓶中,并贴上标签,注明品名、数/质量、批号、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等。1份试样用于品质检验,1份作为存查样品。 样品存查 根据对外贸易惯例和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妥善保存,玻璃瓶装以蜡封口,塑料袋装密封常温保存,规定不明确的,一般保存6个月。 技术要求 进口食盐 按 GB 546 规定执行。 出口食盐 按进口国要求执行,若进口国无明确要求可参照 "进口食盐" 执行。 检验 进口食盐检验 感官检验 检验场所条件 检验场所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异味。 检验台台面应光滑平整,耐腐蚀、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检验用具 白色瓷皿、玻璃棒、烧杯、瓷研钵。 色泽检验 取约50g试样 "样品制备" 均匀撒在白色瓷皿内,检查食盐的颜色。 气味检验 取约20g试样 "样品制备" 于瓷研钵中研碎后,闻其气味,合格品应无其他异味。 滋味检验 取约5g试样 "样品制备" 溶于100mL水中,口尝其水溶液,合格品应具有特有的咸味。 杂质检验 在进行以上检验的同时,检验是否有一般杂质和有毒有害杂质。 理化检验 氯离子 按 GB/T 13025.5 规定方法操作。GB/T 13025.5-20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京都电子KEM 自动电位滴定仪 AT-710Shttp://www.kyoto-kem.net.cn/Product-detail?product_id=206&brd=1&product_category=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