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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C 2-2017 电子烟雾化液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烟雾化液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成品要求、试验方法、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子烟雾化液产品的生产、试验、检验、管理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电子烟雾化液 E-cigarette liquid以甘油(丙三醇)、丙二醇、香精(烟用香精或食品香精)和植物提取物经配料、混合搅拌、静置、过滤、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液体状产品,该产品用于电子烟。成品 finished product已完成所有生产加工过程并经检验合格,包括已完成销售包装过程的产品。原料 raw material电子烟雾化液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所有物料。通用安全要求产品生产卫生要求电子烟雾化液产品生产卫生要求应满足 SZDB/Z 157-2015 第四条的要求。原料要求电子烟雾化液主要由稀释液、调味剂(香精和植物提取物)构成。电子烟雾化液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国家和烟草行业的相关规定。稀释液丙二醇应符合 GB 29216-2012 的规定。丙三醇应符合 GB/T 13206-2011 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2008 的规定。水应符合 GB 19298-2014 中第3.2-3.6条规定。调味剂烟用香精应符合 YC/T 164-2012 的规定。植物提取物应符合 GB 2760-2014 的规定。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2014 的规定。接触电子烟雾化液材料要求为了防止电子烟雾化液接触材料中潜在毒性物质的溶出对电子烟雾化液质量的影响,以下材质不得用于雾化液接触材料: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聚碳酸酯(PC)、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SAN)、聚乙烯(POM)。使用的玻璃材料应符合 GB 4806.5-2016 中第3、4、章的要求;使用的塑料材料应符合 GB 4806.7-2016 中第2、3、4、5章的要求;使用金属材料应符合 GB4806.9-2016 中第3、4、5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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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要求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有害物质指标有害物质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试验方法水分按 GB 5009.3-2016 第四法"卡尔·费休法"测定。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京都电子KEM 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 MKV-710Shttp://www.kyoto-kem.net.cn/Product-detail?product_id=531